买房人打假官司规避"限购令" 建议录入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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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限购令”出台后,坊间一直流传能通过法院裁决过户来规避限购。昨日,记者从罗湖法院采访了解到有关的详细内容。 假诉讼绕开“限购令” 日前,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郑某起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罗湖区某房产以1500万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70万元,在办完资金监管手续后,被告就以各种借口不配合赎楼、贷款等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被告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涉案房产以1630万元转让于刘某某。刘某某在深圳已有三套房产,不具备购房条件,房产无法过户。为办理过户,被告与刘某某向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在该法院主持下达成以房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并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12月14日,该县人民法院以该院该案为虚假诉讼为由,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涉案房产目前存在抵押等原因,涉案房产产权至今未执行回转至被告名下,仍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又将涉案房产以更高的价格转让于刘某某,并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办理了产权过户,被告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方退还定金7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290万元。 先转让产权,再打官司 以虚假诉讼规避“限购令”的第二种现象是虚假确权。即房屋买方以第三方名义(通常系买方的亲朋好友)购房,待房产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之后,再以第三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得到法院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购房人到房屋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以获取房屋产权。 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罗湖区某房产转让给被告,同日,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代某签署了《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产权转移登记时将买方姓名登记为第三人代某。后双方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起诉至罗湖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与第三人、被告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但是为达成被告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且过错责任相当,依法判决原告返还定金和水电押金,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卖方收取买方的全额房款后,向买方出具虚假的欠条,买方遂以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将卖方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卖方假装无力偿还,买方要求以房抵债,卖方同意。随后买方凭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变更产权登记,以获取房屋产权。以房抵债是以虚假诉讼规避“限购令”的第三种现象。 法官提醒存风险 罗湖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何意告诉记者,一般有办案经验的法官是能从披着合法外衣的诉讼看出点端倪,例如双方非常配合,这违反常理,法官怀疑是虚假诉讼,就会去查涉案房产的产权情况,核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信息。这就要我们建立一种个人诚信约束机制:一种个人诚信的职场诚信约束机制,建立诚信档案,用诚信档案管理员工的诚信,把诚信档案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用个人信用的管理办法,管理个人职场诚信。个人信用报告已被社会广泛认可,但那只是个人的资信状况,个人诚信报告则包含有个人信息报告、个人职场诚信、大学生诚信、个人社会诚信等综合起来的个人诚信。通过个人档案查询系统,让用人单位很方便的查看个人诚信报告,当然,这之中也包含有个人信息报告和职场诚信状况,以此树立良好的职业信用,职场诚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营造出一个诚信的职场氛围,营造出诚信社会的氛围,而不仅仅用宣传去营造。 他提醒,借诉买房还是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借用第三人名义买房,第三人可能不愿意配合买家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买家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例如上述案例的陈某本来想跳单卖高价,最后却赔了290万元,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