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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受空头支票引发纠纷 160万货款“打水漂”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12/3 18:31:03 人气:
 广东省东莞市某健身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下称健身器材公司)张某拿着一张支票及银行的退票理由书,到法院起诉,称其拿着该市凤岗镇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塑胶公司)出具的这张支票到银行承兑时,却得知塑胶公司的帐户已被冻结,根本无法承兑,导致公司的160万货款“打了水漂”。

  这样的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张某一人身上。《法制日报》记者从东莞第三法院获悉,近年来,由于乱开空头支票现象的多发,导致票据类纠纷出现逐年飙升的趋势。

  东莞第三法院调查发现,塑胶公司已倒闭,后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仍未到庭参与答辩。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票据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支付票据金额16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出具了空头支票,持票人即原告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故对原告诉请支付3.2万元赔偿金予以支持。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拍卖,但健身器材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其他优先债权受偿后,仅获返还诉讼费2.4万余元,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陷入终结。

  “类似该案原告遭遇空头支票而‘血本无归’的案件并不在少数,随着商事活动中票据的应用越来越频繁,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票据纠纷案件近年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东莞第三法院民二庭负责人邓鹤飞对记者说。

  据统计,该院从2009年的5宗、2010年8宗、2011年7宗至2012年得20宗,票据纠纷一路飙升,而截止至今年的10月31日,新发票据纠纷案件已有36宗。在该院审结的60宗案件中,有50宗是因空头支票引起,比重超过83%。

  该院调研发现,出现前述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商主体票据专业知识缺乏,防范意识差。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和个人未经慎重审查或调查出票人的资信情况等,即接受空头支票以致最后蒙受损失。二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制裁力度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对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处罚仅限于低额罚款,追责力度不大。因出具空头支票违法成本低,该类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该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以下建议:加强对票据常识的宣传,提高票据业务的社会认知度和普及度;加强对违法使用票据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失信违约的成本;建立票据使用的信用档案,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东莞支行给予回函时介绍,“2012年东莞辖区发生空头支票16579笔,同比增长74.22%。对此,我行进一步加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力度, 2012年收缴空头支票罚款1527.29万元,同比增长150.93%,预计今年的罚款金额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该行反馈称,该行目前已经建立了“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黑名单”,将签发3次(或以上)空头支票且未缴清罚款的出票人纳入“黑名单”,禁止银行向“黑名单”客户出售支票。同时,将次数较多、情节较为严重的出票人的违法情况录入征信系统,在申请贷款等方面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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